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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售一年多,水果味烟弹还在偷偷卖?

有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烟弹

商家柜台在售的电子烟产品

2022年10月1日,《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》正式实施后,符合国标的电子烟只有烟草口味电子烟。时隔一年多,记者在走访中发现,呼和浩特市还有个别门店悄悄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烟弹,有的门店为提高销量,将水果味过滤嘴搭配电子烟售卖。有店主向记者反映,水果味电子烟被禁售后,电子烟销量大幅下降,可仍有流动商贩上门兜售水果味电子烟烟弹。

【暗访】

市场仍有售卖

近日,记者来到呼和浩特市国贸批发城一家电子烟专卖店,在与店老板攀谈时,记者询问有没有水果味烟弹,他快速地看了一眼门外,然后从一个隐蔽的抽屉里拿出许多烟弹。

记者看到,这些水果口味的烟弹包括冰摇可乐、芋泥啵啵、雨后青提、冷泡绿茶、奶油棒冰、大口西瓜、绿豆冰棒、元气凤梨等,可直接装到许多一线大牌的烟杆上,搭配使用,属于违禁产品。

当记者问,为什么这些水果味的电子烟还有销售,店老板告诉记者:“这都是存货。”问起数量有多少,他含糊回答:“量也可以,也够。”又接着说:“你现在去外面一般买不到,国家禁止销售了,存货都卖给老顾客。”

这位老板告诉记者,这些水果口味的烟弹很便宜,3个只要110元。尽管老板告诉记者这是存货,但他表示,近期还有一批水果口味的烟弹“存货”要送来,到时候口味更多。

【现象】

卖过滤嘴打“擦边球”

记者又走访了多家电子烟门店,虽然没有销售水果味烟弹,但在一些店里,看到了一种水果口味的过滤嘴。

在兴安路与新华大街十字路口西北角的一家电子烟专卖店,店老板给记者推荐了一种“菲迪”品牌的水果味过滤嘴,有多种口味,如西瓜味、橙味、青柠味、绿茶味等。老板说:“要是抽不惯烟草味的话,可以外装这个过滤嘴,每盒有18支,卖15元。”虽然货架上摆着过滤嘴售卖,但当记者想拍照时,老板却表示,禁止拍照。

在内蒙古农业大学东校区北门的一家电子烟专卖店,更多的水果味过滤嘴被摆上货架,供顾客挑选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:“目前口味滤嘴这类产品的争议还是比较大,虽然没有明令禁止销售,但产品本身还是有点敏感,因此卖家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。”

【影响】

销量大幅下降

在位于内蒙古农业大学东校区南门附近的“涌创电子烟”门店,记者采访了该店铺的负责人贾先生。贾先生对记者说:“在2022年10月电子烟新国标实施前,电子烟市场基本由水果味主导,新国标出台后,水果味电子烟禁止销售,顾客又不认可新口味,因此电子烟的销售出现断崖式下降。”

贾先生举例说:“过去,店里一天有2000~3000元的销售额,现在日均不足1000元。在一些大型商超,新国标出台前,电子烟销售额能达到5000元以上,现在不足原来的一半。”

另一方面,电子烟开始征税后,合规电子烟产品价格上涨。“合规的销量降低,价格上涨,这就给一些水果味的三无电子烟产品留下空间,它们以低价且符合市场需求为特点,占据竞争优势。”贾先生说。

据贾先生介绍,在他的门店,经常会有人来兜售一些三无水果味电子烟产品,也会有人加他的微信,让他进购这些产品,“如果电子烟销售下降情况持续的话,我的店估计也要关门了,现在也是勉强支撑。”

电子烟消费者张峰证实了贾先生的说法,他说:“过去,我是为了戒烟才使用电子烟的,当时都是水果味的。自从水果味电子烟禁售后后,我也不抽了。”

【说法】

属地烟草部门将调查核实

1月9日,记者通过12313举报热线联系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服务热线内蒙古分中心,向636号接线员反映了记者调查的情况。工作人员受理举报进行了详细记录并表示,当地工作人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与记者联系。

1月10日,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与记者取得联系,表示当日已经去市场检查,具体情况还需要进一步核实。

1月16日,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烟草专卖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再次联系记者,据该工作人员介绍,目前电子烟执行的监管政策,主要依据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和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,具体要求包括电子烟销售要依法取得许可,进货渠道合法,不得排他经营,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,禁止通过自助和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电子烟,禁止销售非国标电子烟。例如,水果味的电子烟就是非国标电子烟。如果发现有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,可拨打12313举报热线。

这名工作人员向记者展示了他们在国贸批发城检查货物的情况,其中仅有水果味过滤嘴,并未发现此前记者暗访中说到的水果味烟弹。对此,这名工作人员表示,如果仅以水果味过滤嘴来看,目前尚不在监管查处的范围,记者举报的水果味电子烟烟弹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。

【律师】

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过滤嘴也应构成违法

内蒙古超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白志鹏告诉记者,2022年5月1日,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,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:“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。”同年10月1日,《GB 41700-2022 电子烟》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,该标准明确,不应使产品特征风味呈现除烟草外的其他风味。因此,从常规理解销售的电子烟不应呈现水果口味,否则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。

那么,销售水果口味电子烟外装过滤嘴是否涉嫌违法?白志鹏表示,根据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第三条规定:“本办法所称电子烟包括烟弹、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。”同时,《GB 41700-2022 电子烟》中也明确定义,电子烟组件是指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部件或部件组合,包括各种单独销售、可以组成电子烟一个独立部分的任何产品。因此,电子烟过滤烟嘴作为烟类产品的辅助产品,独立于烟产品没有任何使用价值,故其结合电子烟使用应受到《电子烟管理办法》的管理和规范,因此销售水果口味电子烟外装过滤嘴也应当构成违法。

文·摄影/草原全媒·正北方网首席记者  王树天

[责任编辑:段丽萍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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